中共陕西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中央、省委关于发展党员工作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全校各级党组织都要高度重视发展党员工作,要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发展党员工作要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四条要切实做好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积极稳妥地对发展学生党员数量和结构进行调控,保持学生党员队伍适度规模。巩固本科生“低年级有党员、高年级有党支部”的格局,重视在研究生中发展党员,注重发展优秀少数民族学生入党。
第五条要进一步加强在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及时把青年教师中的优秀分子吸收入党;坚持发展党员工作与高层次人才培养工作相结合,重视将教学科研骨干、学术带头人、留学归国人员中的优秀分子培养成党员。
第六条发展党员工作必须经过下列程序:第一,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第二,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第三,预备党员的接收;第四,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七条申请入党
(一)党章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二)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申请,递交入党申请书。
(三)入党申请书的主要内容是:本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对待入党的态度;本人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的主要表现;今后努力方向以及如何以实际行动争取早日加入中国共产党。申请人须在正文后署名并注明日期。
(四)为了使党组织全面了解申请人的各方面情况,申请人应将个人履历、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以及有何政治历史问题、受过何种奖励或处分情况以文字材料形式写明。如果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中,有政治和现实表现情况复杂,受过刑事或其它重大处分的,也应实事求是地写明。
第八条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九条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本人对党有比较明确的认识,积极要求入党,决心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三)积极投身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生产、工作、学习等方面表现突出,有奉献精神。
(四)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
第十条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共青团员一般应经团组织推荐),须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报分党委、党总支审议,党委组织部备案。
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应及时向申请人下发《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将入党申请书、确定入党积极分子记录、《推荐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民主推荐票、公示情况一并存入,并按照培养联系人的任务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工作。
第十一条党支部应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二条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教育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教育要密切结合其本人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循序渐进,坚持不懈。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包括:吸收他们听党课;列席讨论发展新党员的支部大会以及参加入党宣誓仪式;给他们分配一定的工作,并及时予以检查指导;定期组织党员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评议,指出不足,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明确努力方向;督促入党积极分子至少每半年向党组织书面汇报一次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等。
第十三条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
培养联系人和党支部每半年要对积极分子的考察情况进行一次考察,考察情况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定期考察的主要内容是:入党积极分子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品德品质、工作经历和现实表现等。
考察内容由两名培养联系人研究确定,要真实准确,避免空谈泛议,既要总结优点也要指出缺点或不足;要符合本人特点,不能千篇一律。考察登记表要及时填写,不能在临发展前突击填写。
分党委、党总支要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动态管理机制,及时调整不合格人员。
第十四条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时,原单位党组织要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党组织要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十五条对高中阶段申请入党的学生积极分子,高中阶段的培养考察时间应连续计算,学校党校、分党委、党总支要及时组织培训,各党支部继续加强培养考察。要加强对高中入党新生党员的入党材料审核工作,对发现问题的,要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妥善保管谈话记录和原始材料。凡存在年龄未满18周岁被发展入党、没有递交入党申请书被发展、本人没有参加接受预备党员支部大会,或其它弄虚作假情况的,学校可不予认可其党员资格。同时,要做好毕业生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以及递交过入党申请书但尚未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毕业生有关入党材料的转接工作。
第三章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六条发展对象的确定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报所在分党委、党总支审议,党委组织部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的条件:符合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一般要求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考察;入党动机端正;经过党校培训,党的基本知识考核合格。
凡是有下列情况的学生,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不达本班前二分之一;日常学习、生活、工作中表现不先进,受到得任何处分者;未参加党校培训或参加了党校培训但未结业者;近一年内有不及格课程者。
各分党委、党总支在研究拟定发展计划时,应充分考虑本单位学生党员在各年级的分布。要坚持把政治素质作为首要标准,把综合素质作为发展大学生党员的重要考察内容,切实保证及时把品学兼优的大学生发展成党员。坚决防止和杜绝把学习成绩作为发展党员的主要条件以及临毕业前突击发展党员现象。
第十七条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八条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九条对发展对象的考察
对发展对象的考察由党支部组织实施。考察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等形式,对教职工的考察应全面了解其思想政治素质、工作业务实绩、职业道德修养、师德师风、医德医风等情况。对学生的考察主要是了解其德智体美劳等方面情况。
第二十条对发展对象的政治审查
分党委、党总支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审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支委会研究认为可以发展时,由培养联系人对考察情况、政治审查情况综合分析,并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相应栏内,报分党委(党总支)填写预审意见。
第二十一条对发展对象的集中培训
党校要对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24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二条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三条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公示对象的自然情况、学习和工作简历、党支部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时间、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等。公示时间7天(或不少于5个工作日)。各分党委、党总支要建立公示登记制度,专人收集、登记、整理有关意见。公示结束后,由公示对象所在党支部负责对党员、群众来信来访的问题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经调查条件尚不成熟、不宜发展的,应暂缓发展,继续加强培养教育和考察。对经查实存在较大问题的,应取消发展对象资格。公示及调查结果要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公布。
第二十四条支部委员会要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将入党材料报所在分党委、党总支预审,党委组织部审核。
党支部在为发展对象正式履行入党手续前,要将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党校结业证书、发展对象结业证书、《推荐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教育培养考察登记表》、政审材料、群众座谈会的原始记录、公示材料等报分党委、党总支预审。主要审查材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备,拟发展对象的条件是否成熟等。教职工发展对象还需征求本单位领导、学校纪检等部门意见。预审合格后,领取《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五条《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发放和填写
(一)《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发放。分党委、党总支在党委组织部统一领取《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发放给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
(二)发展对象要严肃、认真、如实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一般应按《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栏目内容拟好草稿,入党介绍人审阅合格后,由本人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填写。入党介绍人在相应栏目内,负责地填写自己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召开支部大会
经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一般由党支部书记主持,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一)大会的准备。在召开支部大会之前,要认真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支委会开会研究会议事项,草拟支部大会决议;(2)支部组织委员检查入党申请人填写的入党志愿书是否正确,其他材料是否齐备无误;(3)支部书记与入党申请人谈话,指导其做好向支部大会汇报的准备,并要求其正确对待支部大会决议结果;(4)通知支部全体党员到会,如介绍人中一人因故不能出席,但会前已向支部作了负责的介绍,支部大会可以讨论。出席会议的正式党员必须超过支部有表决权人数的五分之四,否则支部大会应改期召开。其他积极分子可列席会议。
(二)大会的程序。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由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主持,主要议程包括:(1)会议主持人报告应到会和实际到会的党员人数;(2)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3)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4)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公示情况;(5)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肯定成绩,指出缺点和不足,提出今后努力的方向;(6)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7)宣读支部大会决议;(8)入党申请人表态发言;(9)列席会议的其他积极分子发言;(10)支部书记总结。
(三)大会注意事项。(1)对在支部大会上党员提出的问题,发展对象和支部应予以解答,如某些问题尚未弄清楚,可暂时休会,待调查清楚后再继续开会;(2)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表决时,发展对象可不必退场;(3)支部大会讨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4)做好支部大会记录,主要包括:时间、地点、内容、会议的主持人和记录人;应到会和实际到会党员人数,缺席党员人数和原因;入党申请人和列席会议人姓名;会议发言情况,有何不同意见;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支部大会决议等。
(四)填写支部大会决议。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现实表现,主要优点、缺点;支部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写清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赞成、反对和弃权的人数;通过决议的具体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七条预备党员的审批
预备党员必须由学校党委审批。经学校党委授权的分党委可以审批预备党员。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并报学校党委审批。
党总支应落实专人对《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材料审查合格后,及时召开总支委员会对发展对象逐个讨论审议,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党委审批。党总支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入党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党总支的审查意见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总支部审查(审批)意见”栏。
第二十八条学校党委审批前,指派专人(党委委员、总支委员、组织委员)与发展对象进行谈话,着重了解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现实表现,以及主要优缺点和不足,对其提出希望和要求,并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填写谈话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党总支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议,并报学校党委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议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三个月未予审议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党总支应将审查意见和学校党委审批意见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总支应将审批后的相关材料存档,同时录入上报党员信息数据库。
第五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条分党委、党总支应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规模一般不宜过大,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可建立党支部,凡党员人数达20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建立若干党小组,设党小组组长。
第三十一条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各分党委、党总支统一组织;重大纪念日或特殊情况下,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另行组织。
第三十二条分党委、党总支、党支部要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党支部每半年要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考察,发现问题及时与本人谈话。预备党员经过一年的培养教育考察,党支部将预备党员是否可以按期转正的意见,分党委(党总支)将预备党员是否可以按期转正审查意见,填入《预备党员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相应栏内。
预备党员工作调动或毕业分配时,其《预备党员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应随有关材料及时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
第三十三条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中的相应栏内填写清楚。
第三十四条预备党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原则上应延长预备期:
(一)入党时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在预备期进步不大,但本人愿意继续锻炼提高,经过培养教育,可能较快达到党员标准的;
(二)预备期间,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出现一些缺点毛病,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但经组织指出后愿意改正的;
(三)预备期间犯了一般性错误,虽有检查认识,但需要继续教育和考察的;
(四)入党前犯有较严重错误,入党时隐瞒,入党后很快主动交待,认识深刻,并在预备期间表现很好,党组织根据其错误性质的情况,经认真讨论,认为可留在党内继续考察教育的;
(五)工作积极,不怕困难,开拓进取,并做出一定成绩,但是思想作风上存在骄傲自满、强迫命令、脱离群众等严重的缺点,经教育愿意改正的;
(六)入党时基本不具备党员条件,但又没有严重错误,入党后有明显进步,虽然尚未达到党员标准,但经过教育可以较快具备党员条件的;
(七)有其它情况影响预备党员转正,党组织认为需要继续教育和考察的。
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分党委、党总支公示7天(或不少于5个工作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学校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主要议程参照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议程;对到会人数、表决方式、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支部大会结束后,党支部要将决议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一栏,经支部书记签名或盖章后,连同转正申请一并报分党委、党总支审查。分党委、党总支审查意见填入“总支部审查(审批)意见”栏。
转正同志的材料,经学校党委审批后,分党委、党总支应及时将转正同志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转正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预备党员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和相关材料存档。预备党员转正后,各分党委、党总支要及时更新上报党员信息数据库。
第三十六条 党总支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议,并报学校党委审批。分党委、党总支应将学校党委审批结果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七条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分党委、党总支及时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八条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六章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九条发展党员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分党委、党总支、党支部要高度重视,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负责的态度、严格的程序做好每一环节的工作,确保发展党员质量。
第四十条学校党委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要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第四十一条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二条党委组织部不定期对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直接与各单位的发展计划、考核评优等挂钩。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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