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营造良好的教学氛围,切实保证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差错是指在教学各个环节中,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部门)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因非不可抗力因素,或工作疏忽,导致的教学秩序混乱、教学进程、教学质量、成绩管理等造成一定影响的事件。
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各个环节中,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部门)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因人为因素,或工作失职、过错所导致的教学任务不能完成、教学秩序混乱和影响教学质量的事件,包括教学管理、教学环节、教学保障等方面。
第二条 依照事件的性质及影响程度,教学差错和事故分为四个等级:教学差错、三级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和一级教学事故。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我校教学任务的所有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部门)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
教学差错和事故的认定
第四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者,认定为教学差错:
1、未履行相关手续,上课、主考、监考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内者。
2、教师未按教学大纲和教学设计规定的进程授课,随意裁减应讲授的内容者;授课期间从事与本课程教学无关的活动或讲授无关的内容,影响教学正常进行,造成不良后果者。
3、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连续两次以上因未关闭手机而发出声响,或者对违反课堂纪律的行为不予管理,致使课堂秩序混乱者。
4、教师、院系(部)教学秘书等未按规定时间提交教学任务书、教学进度表、教学日历、日志、试题、考场记录、学生考试成绩等教学文件,影响教学运行管理者。
5、按教学大纲要求应有作业的课程未按规定布置作业,或批改作业未达到规定数量,或不批改实验报告、设计报告者。
6、教师按有关规定已事先请假,管理部门受理同意,但教师忘记及时通知学生,使学生空等者。
7、实验课、见习课课前准备不充分,致使实验、见习不能按时进行者,或擅自中断实践环节,造成不良影响者。
8、指导毕业论文(设计)期间,指导教师未经所在单位批准,擅自离岗,或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学生不能完成规定任务者。
9、违反我校教学管理相关规定,但未造成影响的其它行为者。
第五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者,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1、未履行相关手续,上课,主考、监考迟到或早退10-30分钟者。
2、教师在酗酒后上课、或上课期间抽烟、进食、拨打、接听电话者。
3、未按教学大纲规定的要求,擅自减少教学课时6学时以内(含6学时)者;对实践教学环节(实验、见习、实习、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随意减少学时,降低要求者。
4、因主观原因,未按规定要求完成实验、教学设计、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准备工作者。
5、命题人员所命试题出现严重错误,或者考试前未按时领取试卷,造成考试延误等无法正常进行者。
6、课程安排、考场安排相冲突,相关院系(部)、教师和教务处未及时处理,导致教学、考试秩序混乱者。
7、教师及管理人员错报、漏报学生成绩者;或者不按时报送、登录学生成绩,影响学生补考、转专业等后续工作。
8、教师未认真履行《主考、监考职责》,发现学生违纪不及时处理,导致考场秩序混乱,或遗失考卷者。
9、期末考试结束后,未进行考试质量分析或质量分析明显与实际不符者。
10、考试完毕,监考人员收回的试卷数与实际考试人数不符者。
11、违反我校教学管理相关规定,并且造成了不良影响的其它行为者。
第六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者,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1、未办理调课手续或者变更教学任务,随意调停课或者找他人代课者。
2、教师上课中途离开课堂从事与教学无关活动,或具有其他不当行为者。
3、教师在课堂中散布影响学校声誉及安定团结等不正当言论者。
4、未按教学大纲规定的要求,擅自减少教学课时达6学时以上者。
5、监考人员不履行职责,不制止学生作弊行为,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学生违纪现象严重者。
6、试卷评阅存在错误,学生反应后,拒绝更正者。
7、对各类教学事故,有关部门未及时上报和处理者。
8、遗失按规定应保存的学生试卷、毕业论文(设计)、临床技能考核等相关教学资料者。
9、在各类考试中,监考教师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实施监考行为者。
10、违反我校教学管理相关规定,并且造成较为严重影响的其它行为者。
第七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者,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1、教师在课堂中散布违反党纪国法等的言论者。
2、故意上报与事实严重不符的虚假成绩或帮助学生更改答卷者。
3、在考试命题、审核、试卷印刷、传送、保管,以及实施监考、考务行为的过程中故意向学生泄露试题内容及答案,或者为学生作弊提供便利条件者。
4、教学管理人员擅自更改学生成绩者。
5、违反我校教学管理相关规定,并且造成严重影响的其它行为者。
教学差错与事故处理程序和处理方法
第八条 教学差错与事故处理程序
1、知情者向教务处书面举报反映教学异常情况;有关人员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向教务处书面反映。
2、教务处向相关院系或部门送发教学异常情况调查单。
3、有关院系或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调查核实;
4、一经查实,有关院系(部)或职能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报教务处。
5、经教务处查清认定事实的教学差错或事故,报人事处处理并纳入考核。
对于一级教学事故,经院系(部)或有关职能部门认定后报教务处,教务处提出审核意见,报人事处经校长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进行处理。
6、教务处可对院系(部)或有关职能部门的调查结果及认定处理意见提出质疑,并发出重新调查处理通知,然后按上述步骤3-5进行处理。
第九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1、经认定为教学差错者,除责令限期改正外,扣发当事人课时津贴或岗位津贴200元。同一当事人在同一学期连续发生两次及以上教学差错者,应加倍处罚。
2、经认定的三级教学事故,责令限期改进并写出书面检讨,扣发其课时津贴或岗位津贴500元。同一当事人在同一学期连续发生两次及以上三级教学事故,应加倍处罚。经认定的三级教学事故当事人,取消其该年度考核评优及各种荣誉称号评定的资格。一学期内,三级事故累计发生4次及4次以上的院系或部门,扣发其负责人岗位津贴500元。
3、经认定的二级教学事故,给予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进并写出书面检讨,扣发责任人课时津贴或岗位津贴1000元。同一责任人在同一学期连续发生两次及以上二级教学事故,应加倍处罚。经认定的二级教学事故当事人,取消其该年度考核评优、职称评聘及各种荣誉称号评定的资格。一学期内,二级事故累计发生3次及3次以上的院系或部门,扣发其负责人岗位津贴1000元。
4、经认定的一级教学事故,给予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进并写出书面检讨,扣发责任人课时津贴或岗位津贴2000元。经认定的一级教学事故当事人,该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由用人单位与人事处协商给予从严处理(可以解聘)。一学期内,一级事故累计发生2次及2次以上的院系或部门,扣发其负责人岗位津贴2000元。
第十条 申诉与最后确认
若差错或事故当事人对差错或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允许在接到《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教务处提出申诉。教务处接到申诉后,在2周内进行认真调查核实,然后将核实情况提交学校申诉委员会审议,提出最后确认意见,并及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2017年3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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